關于對應納稅所得額一般規定的說明
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原規定=收入總額-扣除-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收入(國稅發[2006]56號)
新稅法=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新稅法第5條)
比較:
1.增加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
2.把免稅收入首先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國家優惠稅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貫徹落實,稅基更加準確,更符合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例:收入 100
其中免稅收入 20
扣除 (1)50; (2)90
沒有不征稅收入和以前年度虧損
應納稅所得額(1)原規定=100-50-20
新規定=100-20-50
(2)原規定=100-90-10
新規定=100-20-90
二、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的一般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
1、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只要是當期發生的費用,與付款不付款沒有任何關系,只考慮費用發生和形成的時間。
2、不遵循權責發生制要有明確規定
權責發生制正確理解:
1、什么是“屬于當期”?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時點應當以與之相關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否發生為判斷依據。屬于當期,只事實已經存在,而且形成債券和債務關系的。
2、“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只是為了與收付實現制區別,但有時現金的收付與權責的發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認為不按現金的收付確認收入和費用就是權責發生制。
納稅調整原則(稅法優先原則)
1、企業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規執行。
2、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照已有的財務會計規定處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要建立在會計核算基礎上,不能遠離基本的原則。
3、申報表設計: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或減少額=應納稅所得額
清算所得
1、清算情形:依照法律法規、章程協議終止經營或應稅重組中取消獨立納稅人資格的企業,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清算,計算繳納企業清算所得稅。
2、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企業的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條例十一條)
3、剩余財產: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以往年度欠稅
新稅法的相關規定,更加人性化,體現了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的重要性。